關于開展市場主體信用修復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2-08-08 10:31:28 人氣:6064 來源:
蘇市監辦〔2019〕8號
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國務院要求創新監管理念,加快構建信用監管機制。經過四年多的探索與實踐,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制度已逐步建立,失信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作用正在顯現,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意識不斷增強,營商環境持續改善。在實施信用懲戒的同時,市場主體要求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的呼吁十分強烈。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蘇政發〔2015〕21號)有關信用修復的精神,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意見等文件的通知》(蘇政發〔2018〕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99號)的相關規定,現就市場主體的信用修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信用修復涵義
信用修復是指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處罰信息期間,已經糾正其失信違法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將該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批準的活動。
二、信用修復對象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信息,按本意見進行修復。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認定的市場主體失信信息的修復,由認定的部門負責。
三、信用修復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行政處罰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期已屆滿一年。
(二)已對失信違法行為進行了糾正,完成整改,該失信違法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失信違法行為。
四、信用修復程序
(一)申請。失信市場主體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下載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1),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信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復申請表,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信用承諾書(附件2,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4.失信違法行為糾正情況、履行責任義務的證明材料。
受理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錄入相關申請信息,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部門。
(二)審核。辦案部門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錄入審核意見,出具審批表(附件3),連同所有材料交受理部門。
(三)決定。受理部門自收到辦案部門出具的審批表后3個工作日內報局領導或根據其授權,作出決定(附件4),并告知申請人。同意修復的,受理部門將失信違法信息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撤除公示。
(四)材料歸檔。修復決定作出后3日內,受理部門將相關材料編號存檔備查。
失信市場主體在信用修復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受理部門報局領導或根據其授權,作出撤銷信用修復決定,并且自撤銷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修復申請。
失信市場主體在獲準信用修復后,不履行信用承諾,再次發生失信違法行為的,自再次發生失信違法行為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修復申請。
